國立中興大學食品安全研究所學生校外(內)實習委員會組織規則
106年7月4日籌備會議通過訂定
107年5月28日學生校外(內)實習委員會修正通過
- 為提升食品安全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 學生實務經驗,體驗職場,建立正確工作態度,特成立「學生校外(內)實習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本委員會之組成
(一) 本委員會之委員至少五人(含)以上,推選一位擔任召集人,擔任校外實習課程之教師為當然委員,其餘由所內教師互推,委員之任期以三學年為原則。
(二) 設執行秘書一人,由所長於委員會成員中遴選之。
(三) 本委員會之委員為義務職,委員會除提建議案外,應協助執行所務會議決議之相關議案。
(四) 委員會視需要召開之會議。會議需有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以多數決且通過半數方式議決議案。
- 本委員會之功能
- 建議各梯次校外實習任課教師。
- 與校外實習機構聯繫溝通課程內容。
- 學生校外實習成果評估及檢討,做成建議案。
- 協助處理校外(內)實習之各項事件。
- 本所校外(內)實習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實務(一)、(二)」,各2學分,必修。於碩士班二年級第一及第二學期進行。學生前往本所簽約(核准)之專業機構實習,每一學期之實習總時數最少須120小時。實習期間需撰寫實習日誌,於規定時間內繳交,並參加實習心得發表會。經實習機構及任課教師成績考核及格,方可取得相關課程學分
-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