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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興大學食品安全研究所學生校外(內)實習委員會組織規則

10674日籌備會議通過訂定

107528日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修正通過

 

(一) 本委員會之委員至少五人(含)以上,推選一位擔任召集人,擔任校外實習課程之教師為當然委員,其餘由所內教師互推,委員之任期以三學年為原則。

(二) 設執行秘書一人,由所長於委員會成員中遴選之。

(三) 本委員會之委員為義務職,委員會除提建議案外,應協助執行所務會議決議之相關議案

(四) 委員會視需要召開之會議。會議需有應出席委員二分之(含)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以多數決且通過半數方式議決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