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興大學食品安全研究所碩士班修業辦法
107.06.19所務會議通過
- 一、本辦法依據教育部「學位授予法」及本校教務章程之「碩士班章程」等相關法規及本所規定訂定,以下稱本辦法。
- 二、本所收錄之研究生由本所專任(專案)助理教授(含)以上擔任指導教授。共同指導教授可由非本所及非本校專任教師或專家學者擔任,但須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 (一)曾任助理教授三年以上者。
- (二)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或專業領域有成就者。
- (三)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且經所務會議同意者。
- 研究生由本所教師與其他教師共同指導者,其發表論文本所教師應為通訊作者或共同通訊作者。
- 三、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之,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