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興大學食品安全研究所學生校外(內)實習實施辦法
1070619所務會議通過
1081021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100519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推動本所專業課程實習制度,訂定本所學生校外(內)實習實施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實施目標包括:
一、 透過實習過程協助學生結合理論與實務知識,學生進入機關(構)及產業界第一線實作場所,了解相關單位之食品安全運作狀況,增進就業專業能力與機會。
二、 培養學生獨立自主、溝通協調及團隊合作精神,並建立良好人際關係,累積就業專業能力。
第三條 本所設置校外(內)實習委員會 (以下簡稱實習委員會),組成如下:
一、 委員 5 人(含)以上,推選一位擔任召集人,校外實習課程教師為當然委員,其餘由所內教師推舉之,委員任期以三學年為原則。
二、 設執行秘書一人,由委員會成員遴選之。
三、 實習委員會之委員為義務職,委員會除提建議案外,應協助執行所務會議決議之相關議案。
四、 委員會視需要召開之會議。會議需有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始得召開,以多數決且通過半數(含)議決議案。
第四條 實習委員會職責如下:
一、 建議各梯次校外(內)實習授課教師。
二、 與校外實習機關(構)聯繫溝通及規劃課程內容。
三、 學生校外(內)實習成效評估及檢討,做成建議案。
四、 協助處理學生校外(內)實習之各項事件。
第五條 校外(內)實習機關(構):
由各實驗室老師可視實際研究需要,安排至本所以外校內外實習單位實習。
第六條 校外(內)實習課程申請資格與作業程序:
一、 相關作業程序如附件一,依作業程序辦理各項事務。
二、 擬申請校外實習學生,每年5月15日 (或12月15日) 前,填妥申請表 (附件二) 連同相關證明文件送至所辦。
三、 申請學生須修習完成本所課程規劃表之「食品衛生法規」或其他相關課程,檢附修課成績證明連同申請表一併繳交。課程認可由授課教師審核,經主管核章後,方具參與校外實習資格。
四、 實習學生不支薪。本所依實習機關(構)規定,繳交相關費用。
五、 學生實習期間由本所辦理學生平安保險。
第七條 實習學分及成績考核規範:
一、 本所開設之校外(內)實習課程為實習課程名稱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實務(一)」,2學分,選修;「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實務(二)」,2學分,選修。
二、 實習期間應恪守實習機關(構)之紀律與規定,出差勤比照實習單位,若實習機關(構)有特殊要求經委員會通過,學生須配合遵守,不可無故遲到早退。請假者,需依實習機關(構)之規定辦理。任意中斷者,視同放棄,不予計分。
三、 學生前往本所簽約(核准)之專業機關(構)實習,「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實務(一)」實習總時數160小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實務(二)」實習總時數至少120小時。實習期間需撰寫實習日誌(附件三),於指定時間內裝訂成冊繳交,並參加實習心得發表會。經實習機關(構)及任課教師成績考核及格,方可取得相關課程學分。
四、 實習成績滿分為 100 分,包含操守、出勤、工作表現、工作態度、實習日誌及心得發表等均列入評分範圍。實習期間成績由實習機關(構)考核,佔總成績70%,成績考核表如附件四。實習日誌及心得發表則由選修實習課程學生之指導教授及授課教師擔任召集人評分。
五、 本所選修實習課程學生之指導教授及教師評分,佔總成績30%。及格成績為70分。若實習機關(構)所給分數為不及格 (少於 70 分),則實習總成績即為不及格。
六、 校外實習違約處理:學生實習期間,擅自停止實習或不服從實習機關(構)之指導,以致造成本校校譽重大傷害者,經實習機關(構)舉證並由本委員會調查屬實,該生實習成績以零分計算。
六、校外實習請假:需向實習單位請假外,亦須至學校請假系統辦理請假手續。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