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興大學食品安全研究所招生試務工作委員會設置要點
106年7月4日籌備會議通過訂定
107年9月11日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
本所為辦理各項入學招生試務,特依據「國立中興大學招生作業共同準則」及有關法令規章,於本所務會議下設置招生試務工作委員會,並訂定本所試務工作委員會組織規則,經院長同意,送校招生委員會備查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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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委員會之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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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本委員會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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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為辦理審查及面試作業,招生考試之甄審委員以本所助理教授以上專任或合聘教師擔任,且人數應至少五人以上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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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參與試務人員之本人、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及姻親參加當年度考試者,應迴避參與試務工作。擔任補習班工作、編輯升學參考書者,應主動迴避命題與面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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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本所辦理招生考試時,對於命題、印製試卷、監試、閱卷、核計成績、拆彌封、放榜、報到及遞補等事項,均應妥慎處理,參與人員並應注意保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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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各考試項目及各筆試科目均應接受考生申請成績複查,申請辦法由校招生委員會訂定,並明列於招生簡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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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本所各項招生考試有關考生成績資料、審查資料、電子檔案及相關文件應保存一年以上,但依規定提起申訴者,應保存至申訴程序結束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為止。考生成績資料應送教務處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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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其他未盡事宜,悉依本校招生簡章及相關法令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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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本組織規則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公佈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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